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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受贿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文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64********,汉族,大学文化,广安**公司原党委委员、广安前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公司”)原执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路**号**栋**室,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宿舍。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文某某担任广安**公司党委委员、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5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

一、收受前锋**营部经营商吕某某好处费0.5万元

2018年和2019年,吕某某在前锋**公司先后承接了G350公路和前锋工业园区临时停车场两个项目的水稳层材料供应。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吕某某为感谢文某某在上述两个项目上的关照,并请托文某某继续为其承接项目提供帮助,在文某某办公室送给文某某好处费人民币0.5万元。2020年6月,前锋区开展“4+2”专项治理工作中,文某某将收受的0.5万元上缴给前锋交投公司。

二、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好处费32万元

2018年以来,周某某以广安市**公司、广安市**公司、华蓥市**公司在**公司先后承接了前锋区殡仪馆土石方工程机械分包、龙滩镇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建设,大佛桥幼儿园土建等工程项目。文某某在**公司任职后,周某某为感谢文某某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5次给文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

1.2019年1月左右的一天,为感谢文某某在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的关照,周某某邀请文某某在华蓥市**酒店吃晚饭。用餐期间,周某某请托文某某对其承建的项目给予关照,并表示事后会进行感谢。文某某饭后驾车离开时,收受周某某所送好处费2万元;

2.2019年5月左右,**公司向周某某拨付了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进度款。拨款后的一天,周某某为感谢文某某在项目拨款方面的关照,邀请文某某在前锋区五条街一餐厅吃晚饭。文某某饭后驾车离开时,收受周某某所送好处费5万元;

3.2019年9月左右,**公司向周某某拨付了其承建项目的工程款。拨款后的一天,周某某为感谢文某某在项目拨款方面的关照,在广安市公安局附近的一路边送给文某某好处费10万元;

4.2020年1月左右,**公司向周某某拨付了其承建项目的工程款。拨款后的一天,周某某为感谢文某某在项目拨款方面的关照,在广安市枣山园区一路边送给文某某好处费10万元;

5.2020年4月左右,**公司向周某某拨付了其承建项目的工程款。拨款后的一天,周某某为感谢文某某在项目拨款方面的关照,在**集团宿舍楼下送给文某某好处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媛媛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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