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51986********,汉族,高中肄业,住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颍河路与守敬路交叉口附近饭店聚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阳城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告人文某某受伤。经检验,被告人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6.87mg/100ml。经登封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文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至1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章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件材料、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