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巷**巷**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大亚湾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市场一间饭店和客户一起吃饭,吃饭期间其喝了约四瓶百威牌玻璃瓶装的啤酒。当晚20时许,其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75****的小车从惠阳区**出来,行驶至大亚湾区**路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文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7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文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儒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处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巷**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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