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华盛东街和兴百货路段驾驶湘H6****号牌重型货车掉头行驶时,因未充分注意路面状况,碰撞到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并碾压到被害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文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生前受巨大的机械力(类车辆碰撞、碾压)致右上肢、左小腿皮肤脱套样创口,大出血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文彬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2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碟4张。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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