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3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460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文昌市,户籍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23时50分,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粤AM****后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九龙大道红卫村路段时,碰撞前方由李某某驾驶的粤AE****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文某某受伤及两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完毕。
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证等书证;4.视听资料;5.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6.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974****。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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