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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巷**号,住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售后负责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00时15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济宁市**路与**路口南**KTV(**店)门口停车场内由东向北右转弯时,碰撞停放在车位上的鲁******小型轿车及行人姜某某、刘某某,致两车受损,姜某某、刘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撞行人朋友报警后,办案干警到现场将其带至交警队处理,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53.0mg/100ml,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后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3.0mg/100mL。

被告人文某某在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驾驶证及行驶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济宁医学院附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委托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了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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