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宁县**街镇**社**路**号**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39mg /100ml)驾驶一辆粤S66****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常马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文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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