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市场旁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文某某饮2瓶绿乌苏啤酒喝50g白酒,于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甘DU****号翼虎牌小型客车,从**市场旁边饭店停车场超速(限速40Km/h,实速73Km/h)行驶至**路**宾馆前路段时碰由当事人艾某某驾驶的新N8****号车由东向西路口左转弯时相碰,致使当事人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文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945****。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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