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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暂扣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渝B8****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兴盛路附近出发,行驶至江北区复龙路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文某某进行乙醇呼气测试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案发时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立案经过;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文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证实文某某经酒精呼吸测试后,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文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案发时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渝B889Q6系经合法登记的机动车。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某某在案发前有饮酒的事实;证人陶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文某某让陶某某去帮其开车,但陶某某未同意;犯罪嫌疑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文某某酒后驾驶渝B8****小型轿车,从江北区复盛镇一餐馆附近出发,行驶至复龙路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的事实。

3.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文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文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文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检察官助理 冯文达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号**

2.案卷2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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