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湘乡市白田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湘C*****的小型轿车沿湘乡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湘乡市长桥广场地段被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彭雷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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