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8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区**大街**巷**号**单元**室,住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园**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大道**菜馆饮酒后,驾驶粤PEP***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平湖街道平吉大道**酒吧门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文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现场呼气检测结果、抽血告知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血样登记表、家属通知表,行车轨迹;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粤华大[2020]毒鉴字第055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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