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报废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绕城大道南一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同日20时6分许,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绕城大道蓉都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文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881****);
2.案卷材料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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