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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村**。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时33分左右,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小汽车途经本市黄埔区护林路向东行驶至华坑路出信华路北145米处时,因操作不当撞向某部队家属院大门。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大院大门损毁以及肇事小汽车损坏的后果。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济慈

2020年4月3日

附:

1. 被告人文北虎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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