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无驾驶资格(准驾不符)酒后驾驶甘K*****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途径宕昌县宕簸路1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后将被告人文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55mg/100ml。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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