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Y****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文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文华北路钱柜广场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碰撞后又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两车损坏、钟某某受轻微伤、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文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检测,被告人文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39.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尚辉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联系电话1892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