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6231976********,无业,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委会**村。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屯街道星河路驶往海风路方向,行至秀河线1311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 98.22mg/100ml。
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亮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82523****;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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