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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村委会**队住三亚市吉阳区******巷,2014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和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商品街五巷吃饭饮酒,期间其饮用了3瓶啤酒,次日0时20分许结束后,文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G****的“东风本田”牌小汽车离开,途经吉阳区凤凰路临春岭公园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文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邢华奎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村**巷,联系电话:1512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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