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厨师,住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点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本县太子庙镇沿老205省道由南往北向本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县**街道**巷村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湘******小型轿车左前部与前方逆向停在道路上的湘******小型轿车左前部以及从湘******小型轿车副驾驶下车后在路上行走的施昌鹏相撞,造成行人施昌鹏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血液乙醇浓度171毫克/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鉴定,施昌鹏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汉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134710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施某甲、谢某某、施某乙、施某丙、代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跻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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