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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49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0********,彝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82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1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文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1时15分,被告人文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VTK****小轿车,行驶至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某某路口路段时,被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文某甲进行酒精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经抽取文某甲的血样送广东省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车牌号为粤VTK****号小轿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C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现场酒精吹气测试结果单、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陈某某、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与现场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旭群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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