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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

呼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呼图壁县**公司**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新B****9号小型客车,沿呼图壁县****街**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号灯杆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呼图壁县**公司**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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