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因卖淫,于2016年11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文某某将寻求嫖娼的宋某某联系方式推送给卖淫女洪某某。当天,宋某某与洪某某在本市松门镇**路**号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3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了性关系。尔后,洪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文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二、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某将寻求嫖娼的汪某某联系方式推送给卖淫女洪某某。当天,汪某某与洪某某在本市松门镇松寨村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3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了性关系。尔后,洪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文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三、2018年8月9日,被告人文某某将寻求嫖娼的叶某某联系方式推送给卖淫女王某某。当天,叶某某与王某某在本市松门镇医院桥头附近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30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了性关系。尔后,王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文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2月17日在珠海机场隔离区A区4号登机廊桥附近被珠海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图、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和情况说明;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巧林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提讯证壹册。
3.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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