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51991********,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州**县**镇**街**号附**号,中共贵德县**部工作人员,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贵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青AA****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贵德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东路**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局部损坏及道路中心防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尕某某、卓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委托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刑)鉴(理化)字[2020]183号检验报告;青华司鉴所[2020]第2004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青华司鉴所[2020]第2004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公(刑)检(法病)字[2020]005号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英
检察官助理:李 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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