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75********,汉族,初中,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某某,住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7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鄂H****1号轻型自卸货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钟某某磷矿镇刘冲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驶至道路左侧,与对向干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干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干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公安交通警察认定,文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干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附卷);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领条等书证;3.证人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7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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