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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7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巷**号,现住南郑区**镇**小区,系南郑区**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陕F*****号小型轿车由汉台区桃园新城小区向南郑区大河坎镇银钩桥小区方向行驶,行至汉黎路4KM+640M处(梁山镇石拱村六组路段)与前方同方向吴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文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文某某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磊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两册、讯问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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