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17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粤L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56线从惠东县城往白花镇方向行驶,行至S356线94KM+400KM时,碰刮并碾压一辆同方向行驶由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造成戚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文某某拨打110报警,之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戚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文某某积极赔偿,与戚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戚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思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