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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31日23时,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由318国道方向往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五云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下坝村8组机耕道处时车辆后滑行,与后方步行的被害人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万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文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文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玲薇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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