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5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村**组**号,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东阳渡镇**栋**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52分,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湘******小轿车沿本市蒸湘南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当行至奇峰村路口人行横道路段时,遇被害人阳某某骑行编号为衡(电动)阳*****的二轮电动车搭载周某乙自西向东横穿马路。文某某未发现被害人骑车穿过马路,所驾车辆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阳某某当场死亡,周某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文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文某某被正在现场执勤的民警带回调查,文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发还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唐某某、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愉芳
检察官助理:张多朝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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