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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简阳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东部新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曾某某,女,殁年64岁。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曾某某行驶至简阳市东三路17km+800m路口处,与叶某某驾驶的川A*****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文某某、曾某某受伤,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死者曾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脾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人文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兆林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对车辆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四川唯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简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强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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