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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文某某、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Photoshop软件篡改溧阳市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发的矿产品运输通行证原件的扫描件等方式,伪造了编号为“BQ-0005”、车号为“皖PB****  皖PG****”并盖有“溧阳市交通运输局”、“溧阳市公安局”印章的矿产品运输通行证一张,被告人高某某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该伪造的矿产品运输通行证卖给被告人文某某。

被告人文某某将该伪造的通行证放置于皖PB****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G****重型自卸平板半挂车上使用,后于同年7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天目湖交警中队民警在溧阳市天目湖治安卡口处现场查获。经溧阳市矿产品生产运输秩序综合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查询,在案发前皖PB****重型半挂牵引车、皖PG****重型自卸平板半挂车未办理溧阳市矿产品运输通行证。

被告人文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高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杨译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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