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马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许,马某某在昭阳区**小区将毒品冰毒以260元的价格贩卖给文某某。2019年6月27日22时许,文某某在昭阳区**路**家属区门口对面的人行道处将从马某某处购买的一部分毒品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文某某贩卖的冰毒晶体可疑物净重0.15克,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0.18克;从文某某身上查获的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0.1克,冰毒晶体可疑物净重0.33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文某某、马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文富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马丽萍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8张随案移送。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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