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8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8月31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同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林生,广东名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文某某、雷某某在两人共同经营的本市**镇**村**队**号**住宿小店内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两人主要通过微信及现场方式收受投注,文某某负责向参赌人员开具投注单,并负责将投注情况汇总后发送给上家段某某(另案处理),同时与上家进行赌资结算,雷某某负责协助文某某通过微信收受投注以及开具投注单。至案发时,文某某、雷某某共收受投注约36期,总投注额约42万元,从上家处获取0.1%至10%不等的提成,总共获利约50900元。
2019年7月2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到上述现场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文某某、雷某某以及参赌人员谢某某、赵某某、房某某、谭某某,并查获六合彩投注单一批、笔记本一本、手机两部、赌资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谢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文某某、雷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雷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某在赌博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雷某某在赌博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文某某、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文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雷某某判处六个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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