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镇**村**屯**号,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镇**村**号**,捕前住鞍山市**楼**单元**楼。2019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辽C****1蓝色夏利轿车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街**楼**栋**单元楼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冯某某的天能牌电瓶车电瓶一组。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辽C****1蓝色夏利轿车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街**楼**栋**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苏某某的超威牌电瓶车电瓶一组。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50元。
2020年3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辽C****1蓝色夏利轿车窜至辽阳市弓长岭区**街**楼**栋**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超威牌电瓶车电瓶一组。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辽L****5蓝色夏利轿车窜至辽阳市文圣区**街道**社区**楼**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高某某的天能牌电瓶车的电瓶一组。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辽L****5蓝色夏利轿车窜至辽阳市文圣区**街道**社区**楼**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雷克牌电瓶车的电瓶一组。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辽L****5蓝色夏利轿车窜至辽阳市文圣区**街道**社区**楼**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丙的超威牌电瓶车的电瓶一组。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辽L****5蓝色夏利轿车窜至辽阳市文圣区**区**楼**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屈某某超威牌的电瓶车的电瓶一组。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辽L****5蓝色夏利轿车窜至辽阳市文圣区**街道**社区**楼**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超威牌电瓶车的电瓶一组。经辽阳市弓长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00元。
案后,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甲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甲销赃得款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文某某得款人民币600元,被告人王某甲得款人民币500元,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钥匙一把、弹力手套二副、螺丝刀二把、钳子二把;
2.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被害人冯某某、苏某某、王某乙、高某某、张某某、王某丙、屈某某、刘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材料: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甲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清
检察官助理:魏欣池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
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车钥匙一把、弹力手套二副、螺丝刀二把、钳子二把
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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