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村社区**组,住巴州区清江镇**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抓获,同年3月2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村**社,住巴州区清江镇通州路“****”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抓获,同年3月2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23日被该局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村**号,住巴州区清江镇**街。2015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名居**栋**单元**楼**号。2015年1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6年6月24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博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村**组**号,住巴州区清江镇**路**联建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5年8月18日,因殴打他人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街**号,住巴州区清江镇**路**号。2017年12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清江镇**街**段**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苟某某、戚某某、袁某某、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3月18日左右,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位于巴州区清江镇**街的张某某住处、清江镇文某某经营的“**茶楼”、位于清江镇**路“**名都”小区文某某的住处、清江镇“**宾馆”内组织陈某某、王某甲、彭某某、肖某某、赵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以打麻将、炸金花、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炸金花100元底、200元封顶,推筒子100元一注,上不封顶。赌博中,文某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和茶水等,张某某或文某某每把抽取100元不等的茶钱。同时,文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商议由罗某某在文某某的赌博场合中凑角打牌,文某某给罗某某分茶钱。文某某、张某某在赌博中共抽头渔利达45万余元,其中文某某分得25万余元,张某某分得20余万元。罗某某在赌博中凑角打牌并帮助文某某抽取茶钱、找人放哨,罗某某从文某某处分得2.2万余元。侦查中,张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72万元。
在文某某、张某某组织赌博期间,被告人苟某某、戚某某、苏某某为获利先后在该赌博场合中向参赌人员借钱,每出借1万元每天收取100至200元不等的利息。其中,苟某某共计获利1万余元,戚某某共计获利3000元,苏某某共计获利2400元。侦查中,苏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400元;审查起诉中,戚某某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
同时查明:2020年2月29日左右,被告人苟某某、袁某某组织李某甲、杨某某、罗某某、王某甲、苟某甲等人先后在清江镇**宾馆、清江镇**酒店内以炸100元底、200元封顶的金花进行赌博,苟某某、袁某某共计抽头营利2.3万元。侦查中,苟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万元。
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两次在清江镇**宾馆内组织罗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彭某某等人推筒子、炸金花,其中筒子100元一注、上不封顶,金花100元底、200元封顶,杨某某共计抽头营利7000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苏某某网上追逃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参赌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钟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王某甲、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苟某某、戚某某、袁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利,在文某某组织的赌博场合中参与赌博并分茶钱获利;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被告人苟某某、戚某某、苏某某在赌博场合中以放高利贷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从中获利;被告人袁某某、苟某某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苏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苟某某、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苟某某、戚某某、袁某某、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桥
检察官助理:刘潇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被告人苟某某、戚某某、袁某某、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苟某某联系电话:1808693****;戚某某联系电话:1828213****;袁某某联系电话:1808050****;苏某某联系电话:1398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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