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188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4********,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文某某、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和被害人姚某甲、罗某某在本市麻涌镇大步村**建设工地饭堂内因工资问题产生矛盾,后罗某某叫来被告人文某某等人过来现场,双方发生打斗。后被告人文某某使用一根木条殴打被害人姚某甲致使姚某甲倒地受伤,被告人姚某某殴打被害人罗某某并致使罗某某受伤。当日2时15分许,民警在麻涌镇大步村**工地项目部饭堂将姚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当日10时50分许,民警到麻涌医院将文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经法医鉴定,姚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夏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姚某甲、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俊 

  2018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