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村**组**号。因吸毒行为,于2011年8月3日和2012年4月27日分别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路**号**单元301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文某某在手机上下载“闲*”和“湖****牌”APP软件,建立群聊名称为“空**也”赌博群,并担任群主兼任管理员。文某某拉人进群,组织参赌人员利用字牌或扑克进行赌博;并对每局收取赢家4至6元不等的“水资”钱。同年9月,文某某和被告人姚某某商量,姚某某也兼任“空**也”赌博群的管理员,各自收取各自组织的参赌人员的“水资”钱;姚某某亦同意。经统计:2019年6月23日至同年12月26日期间,文某某收取参赌人员“水资”钱共计90796元;2019年9月17日至同年12月23日期间,姚某某收取参赌人员“水资”钱共计21722元。
2020年5月8日1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同年5月27日11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姚某某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217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易流水记录、收取“水资”情况汇总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组织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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