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以每瓶600元的价格,贩卖2次共计8瓶毒品给被告人冯某某。
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收取吸毒人员洪某某微信转账的2000元毒资后,冯某某将2瓶毒品送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队**办公室交付给洪某某。
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冯某某收取吸毒人员吴某某微信转账的1000元毒资后,冯某某随后将1瓶毒品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队**办公室交付给吴某某。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微信收取吸毒人员洪某某微信转账的2000元毒资后,冯某某随后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队楼下将2瓶毒品交予洪某某。
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收取吸毒人员黄某某微信转账的1000元毒资。冯某某随后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改装店门口将2瓶毒品交予黄某某。
被告人冯某某及吸毒人员洪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尿检均为苯二氮卓阳性。经鉴定,吸毒人员洪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尿液中检出硝西泮、尼美西泮、7-氨基硝西泮成分。
2019年2月26日,吸毒人员洪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贩毒人员。随后,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松河北路****改装音响店抓获被告人冯某某,现场缴获手机2部。
2019年2月27日,民警根据冯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深圳市松岗红星国际**期地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文某某,当场缴获手机3部、白色丰田牌小轿车一辆(粤BVK****)。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吴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毒物鉴定文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文某某、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文某某判处6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冯某某判处2年6个月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童龄
附:
1.被告人文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壹份;
4.涉案手机现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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