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840号
被告人文某某,绰号“阿泰”,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11984********,汉族,中专,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文某某2007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天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生在**大酒店**号房间见面,期间文某某对黄某生实施了殴打,事后文某某将黄某生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黄某生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龚某根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生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序强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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