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居民,住夹江县**镇**路**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9日被夹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8日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16时许,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夹江县**镇**路**号**号**旅馆进行检查时,在该旅馆305房间内查获被告人文某和徐某、金某某、郑某、杨某某。同时,在该房间床头柜内查获2个自制吸毒工具“壶壶儿”,2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疑似物。
经查,被告人文某长期居住在**旅馆305房间内。2019年5月28日15时许,杨某某携带冰毒至**旅馆305房间内,由徐某从房间床头柜拿出吸毒工具“壶壶儿”,文某、徐某、金某某使用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先后吸食了冰毒,随后金某某到**旅馆301房间将郑某喊到305号房间内,郑某看到该房间内床头柜上的冰毒,用“壶壶儿”采用烫吸的方式也吸食了冰毒。
经采用甲基安非他明对文某、徐某、金某某、郑某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经称量,从**旅馆305房间内查获的2袋冰毒疑似物净重0.46克。
经鉴定,从**旅馆查获的2袋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文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薛梅
附:
1.被告人文某现羁押于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附页材料四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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