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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智某盗窃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文智某,曾用名文*军,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68********,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平凉市崆峒区**街**路**水桥沟*号*栋*单元*室。1990年7月27日因吸毒被原平凉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平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7月9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4年8月2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2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月27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11月5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0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5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3日、3月18日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4月21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崆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23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崆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0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灵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6日经因患严重疾病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9年7月15日,经灵台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9年5月18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减去已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再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华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智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日中午12时25分,被告人文智某伙同马某某(已死亡)从平凉市崆峒区窜至华某市西华镇,在天宇广告装饰店内,马某某找借口搭讪老板祁某某以转移其视线,被告人文智某乘机盗得桌子上的苹果牌A1524型手机一部,销赃后马某某分给文智某赃款100元。经华某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苹果牌A1524型手机价格为3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商品销售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马某证言;3.被害人祁某某陈述;4.被告人文智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智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智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智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摆凤琴

检察官助理:章玺龙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文智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1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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