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关毅强,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3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文某某在本市**镇以虚假的演唱会、园林改造等工程项目为由,并伪造“阳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印章、合同,获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投资,从而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项。经查,文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甲约15500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约4650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约2355300元、骗取邓某乙约2349000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约5152500元。得手后,文某某将骗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游戏充值等,且事后逃匿。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湖南省**县**镇**村将文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文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邓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邬婷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