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6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74********,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乡**村**组**号。2002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4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2018年3月2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于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26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M*****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来到本区十陵街道农平路与东洪路北段路口处伺机作案。文某某通过撬锁开门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在该处的车牌为川A*****车内汽车电瓶一个(中国航天梅花,12V ,45AH),车内6圈全新电线(BV4型2圈,BV2.5型4圈)盗走并销赃,赃款被其个人耗用。2020年9月1凌晨3 时,被告人文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民警挡获归案。后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盗窃的被害人朱某某一个汽车电瓶价值人民币405元, 6圈电线价值人民币9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