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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志军、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文志军,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2427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乡**村**组,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汉寿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常德市武陵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志军、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11月份,被告人文志军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给熊某某、梅某某、徐某某,共获得毒资人民币870元,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文志军贩卖毒品仍帮其送毒品给买毒人员。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5时许,吸毒人员熊某某找文志军购买300元的毒品K粉,文志军要刘某某将毒品K粉在本市武陵区**303房间卖给熊某某,熊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文志军毒资300元。

2、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吸毒人员梅某某找文志军购买300元的毒品K粉,文志军要刘某某将毒品K粉在本市武陵区****门口卖给梅某某,梅某某通过微信付给文志军毒资300元。

3、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吸毒人员徐某某找文志军购买270元毒品K粉,文志军要刘某某将毒品K粉在本市武陵区**巷子卖给徐某某,徐某某支付毒资270元。

2019年11月19日、20日,公安民警分别将被告人文志军、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志军、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志军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文志军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志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文志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为众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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