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文建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2016年10月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郫都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建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文建军通过微信联系并收款的方式将200元冰毒贩卖给雷某某。2019年7月20日,文建军与雷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由张某某到文建军处购买200元冰毒和麻古。
2019年7月23日18时许,民警在郫都区**镇**巷**号**栋**单元楼下将被告人文建军挡获。民警从文建军随身携带的铁盒中搜出白色晶体五袋,从文建军所居住的**巷**号**栋**单元**号家中进卧室内的电脑桌抽屉内搜出白色晶体一袋,上述白色晶体合计16.97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18页。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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