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文建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7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8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建军、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日晚22时许,吸毒人员雷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并微信支付毒资425元,后被告人刘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西大门人行天桥下以人民币300元价格从被告人文建军处购得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之后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毒品交给雷某某。
2.2019年8月1日凌晨0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并微信支付毒资500元,后被告人刘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西大门人行天桥下以人民币400元价格从被告人文建军处购得约0.8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被告人刘某将上述毒品交给王某某。
3.2019年8月1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文建军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西大门人行天桥下将0.5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
4.2019年8月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文建军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西大门人行天桥下将0.4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某。
5.2019年8月8日15时许,吸毒人员刘某乙、雷某某商议购买毒品吸食,后由雷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330元,被告人刘某前往被告人文建军位于友谊社区红粉墙小区5栋2单元502房住处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8月8日13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将被告人文建军当场抓获,并从该房内查获红色药丸1小瓶和1粒(编号1,净重2.95克)、白色晶体9小包(编号2,净重48.19克)、白色晶体2小包(编号3,净重43.52克)、白色晶体1小包(编号4,净重2.61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编号3、编号4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微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毒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疑似毒品称量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孙某某、雷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唐某某证言;4.被告人文建军、刘某的供述及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毒品含量鉴定报告;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建军、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军、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分别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3.6克、1.38克,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建军、刘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文建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文建军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文建军、刘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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