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文平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开封市,户籍地开封市金明区**街**号,现住开封市金明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4日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平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凌晨1时至4时许,被告人文平占为窃取他人财物,在开封市禹某某区**街****对面的空地停车场、**路口**人行道上、**灯具城**侧花坛处、**路与**路交叉口**侧人行道处、**路**小学大门**侧、**街**头路边等处,先后将白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等九人的汽车车窗玻璃砸坏,其中从白某某车中盗窃现金1800元,从王某某车中盗窃**牌白酒一箱(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0元)。
2019年8月21日,文平占在河南省太康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文平占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 证人任某某、孟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4.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频资料光盘等其他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平占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平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军英
检察官助理:孙开开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文平占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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