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文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洪江市**乡**寺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县,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文某在洪江市**乡**寺庙内多次盗窃**寺公款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账号为4301000711****定期存款存折及账号为6056730112001****活期存款存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沙湾乡营业所人工柜台取款共11笔,涉案金额共计35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定期存款存折后,在中国邮政洪江市沙湾乡营业所人工柜台取本金30000元及利息63.25元;
2、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定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本金15499.55元及利息14.08元;
3、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定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本金50000元及利息77.5元;
4、2020年9月5日,被告文某盗窃**乡**寺定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本金20000元及利息56元;
5、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定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本金40000元及利息48元;
6、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活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款8000元;
7、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定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本金61260元及利息20.93元;
8、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定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本金71470元及利息26.21元;
9、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定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本金8880.52元及利息3.63元;
10、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活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款25000元;
11、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文某盗窃**乡**寺活期存款存折后,以同样的方式取款20000元。
被告人文某将盗得的财物均已挥霍。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文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务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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