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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小海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文小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开发区)**村**组**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9年5月6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放火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7月22日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小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期间,被告人文小海到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超市赊购香烟的货品,赊购金额200余元,经赵某某多次催收,文小海不仅未予归还,还因此心有不满。2019年7月18日15时许,文小海带着一把刀具来到**超市,对赵某某进行质问,二人遂发生口角,文小海则用刀具将赵某某的左侧颅面部砍伤,相邻店铺老板李某某立即报警,文小海见状后离开现场。赵某某的头面部伤,经凯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文小海于2019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自首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清新村民委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小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小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小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头面部轻伤二级,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小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第一次接受询问时,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处罚,现实表现差,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主观恶性较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东、朱凯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文小海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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