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80号
被告人文小周,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曾因盗窃于2014年4月25日被行政处罚,因盗窃于2015年12月14日被不批准逮捕(金额未达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小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文小周冒用周某某的身份,入职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路的**餐馆。同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文小周趁收银员在旁休息之机,盗走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621元以及柜子内烟酒若干(价值人民币1370元),并将该店派发给其在工作中使用的黑色海信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0元)一起带离现场。2020年1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文小周在深圳市龙华区**馆被抓获归案,涉案海信手机亦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黑色海信手机照片;2.书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盗物品清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文小周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小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小周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小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文小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玉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文小周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各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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