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文可争,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民委**村***号。2005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4年3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可争、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文可争、陈某某结伙来到鹤山市**镇**村委**村**号实施入户盗窃作案,翻墙进入院子后剪断窗枝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林某甲的现金人民币(下同)60元、银手镯一堆、银项链两条、LG电视机一台(价值350元)、十斤装花生油一罐等财物盗走。
同年11月28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文可争、被告人陈某某结伙来到鹤山市**镇**村委**村**号实施入户盗窃作案,剪断窗枝进入屋内将被害人麦某甲的现金15000元盗走。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告人文可争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相关书证材料;
3.证人麦某乙、麦某丙、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文可争、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可争、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可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炜强
检察官助理:林珍妮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文可争、陈某某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光盘两张;
3、手机两台,随案移送,建议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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