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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文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0********,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县**乡**村**组,现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室。2008年11月4日因盗窃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文某至宁海县**镇**村**号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王某某发现,遂逃离现场。 

2019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文某伙同他人至宁海县**镇**村、**村等处寻找盗窃对象,因未找到财物并村内有狗叫声害怕被抓而离开,后在长街镇车岙港大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当前信息表、轨迹记录等;

2、证人郑某某、申某某、文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系盗窃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国祥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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